「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」, 業經法務部於一百十五年七月七日以法廉字第 11506001470號令訂定發布,並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二 日生效
教育部函
附件1_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附件2_裁罰基準 附件3_裁罰基準附表 附件4_法務部發布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