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「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」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,未列入該條第1項對照表,而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之人員,其職等相當之對照,由銓敘部會同各該主管機關認定之。 二、銓敘部依上開規定分別認定「約用法官助理」及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」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基準,並明定日後採計其曾任年資提敘俸級案件,依所附 對照表辦理(如來文附件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