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案修訂重點如下: (一)增訂天然災害發生出勤規定。 (二)增訂約用人員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10日部分, 不得因此而為不利之處分;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超過 10日部分,本校為年度考核(績)時,得就約用人員工作 能力、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為綜合考量,惟不得僅以請 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。 (三)其餘修訂係文字調整,未為實質內容修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