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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類:法規公告 |
| 勞動部函釋寄養家庭、親屬安置、類家庭 (非專業人員團體家庭)之照顧人力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0條家庭照顧假規定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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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教育部115年5月14日臺教人(三)字第1150049080號書函。 二、寄養家庭、親屬安置及類家庭照顧人力依兒少法第60條及第 62條規定,具有行使、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 務,縱非屬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,考量旨揭照顧 人力身兼受僱者身分,實務上仍有照顧被安置之兒少而有向 雇主請假之需求,亦得依性工法第20條請家庭照顧假。 三、「安置服務提供者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申請表」, 可由照顧人力逕向地方政府社政機關、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 遞交用印後,做為申請家庭照顧假之證明。 三、上揭申請表置於本校人事室網站/ 常用表單/差假勤惰頁面,供需要同下載使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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